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相關部會資源於少年矯正機關收容之少年出校(院)前,提供就業促進服務,增進少年生活能力,協助其回歸社會與穩定生活,特訂定就業促進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任務分工

() 主辦單位:本署

1、本原則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協調督導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執行本原則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 協助單位:

1、法務部矯正署

  協調督導所屬少年矯正機關與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執行。

2、少年矯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 原有自辦之職業訓練、就業促進課程或技能檢定事宜。

() 與本署合作事項需求之調查、提供與執行。

() 相關場地、材料、設備之提供。

() 負責少年矯正機關少年參與本原則相關課程、技能檢定、活動之人員管理與戒護安全工作。

() 接受本原則各項服務措施後之追踨輔導與轉介等事項。

() 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 承辦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及本署技能檢定中心

1、依法務部少年矯正機關所提合作事項需求調查結果,進行研議合作事宜,視需求配合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服務措施。

2、執行成果績效之彙整、統計。

3、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三、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本原則包含之就業促進服務措施項目如下,各分署應依少年矯正機關之需求及分署服務能量,提供多元化或整合式之服務措施。

() 職業訓練

1、有關訓練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教材規劃與訓練設備採購等諮詢。

2、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少年矯正機關專班職業訓練課程。

() 技能檢定

1、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諮詢。

2、輔導少年矯正機關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 就業服務

1、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涯輔導、就業促進課程或就業服務宣導活動。

2、對於具就業意願之將出校(院)少年提供就業服務。

四、合作方式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寫次年度需與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需求內容(如附表),函送本署所屬各分署、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 各分署應就前所列開需求,與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研議合作方案。

五、成果追踨

() 各分署應定期統計分析與各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事項之執行成果,將相關資訊函知少年矯正機關,並函送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 經各少年矯正機關調查出校(院)前之少年有關就業服務需求,具有就業意願者之相關資料,應於出校(院)前一個月前函知各分署,俾利提供少年就業服務資源。

六、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之相關資料,各機關應予以保密。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得由各機關依第四點所定合作方案研議結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原則未盡事宜,由各分署依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需求自行訂定。

 

附表

○○○年度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合作事項需求表

機關名稱

少年矯正機關

 

 

合作年度

 

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1. 需勞動部協助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職業訓練

技能檢定

就業服務

 

 

 

 

 




2. 與勞動部合作辦理職業訓練班別需求

職業訓練班別
職類

期數

人數

辦理期間

可提供勞動部相關開課場地

師資來源

師資經費來源

教材設備來源

教材設備經費來源

 

 

 

 

 

 

 

 

 

 

 




3. 需勞動部協助輔導辦理專案技能檢定需求

預定辦理職類

術科測試場地設置情形

(1) 職類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級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已設置

(2) 尚未設置




4. 與勞動部合作辦理就業服務措施需求

就業促進課程或宣導活動

提供出校少年就業服務

 

 

 

 


5. 與勞動部合作辦理之其他措施

 

 

 

備註:有關填表時若有多筆或需分列顯示等情況(例:有多筆職業訓練班別、技能檢定職類),欄位不足部份可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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