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部101 年4 月20 日部管一字第1013578778 號函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6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職缺由本
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
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第1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任
現職不滿1 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但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 年者不在此限。是以,再次一序列人員任現職不滿1 年者,仍不
得納入陞任之範圍。
二、按陞遷法第12 條第1 項第6 款與該款但書第2 目規定之立法意旨各不
相同,第6 款對於任現職滿1 年始得辦理陞任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
避免歷練不足即予快速陞遷,而酌予限制,並符合公平原則;至該款但
書第2 目「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 年」情形得不受任現職
滿1 年限制之例外規定,則係為兼顧「逐級陞遷」之立法意旨,爰予放
寬次一序列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 年時,該等人員亦得參加陞任甄審;惟
並未擴大適用範圍至再次一序列任現職未滿1 年之人員。準此,以上開
規定之立法意旨各有不同,尚不得放寬再次一序列人員任現職未滿1 年
時亦得辦理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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