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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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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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 業方式 |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方 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之處理規 定,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停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違背紀律經移入違規舍之懲罰確 定後,機關應檢具懲罰處分生效之文件,報請本署停止其假釋處分 之執行。 (二)機關收受本署停止執行假釋函後,即不得辦理假釋釋放手續;如已 完成假釋釋放,並接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期間,應由總務科名籍 人員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換發原假釋執行指揮書。 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機關應檢附假釋審查會決議紀錄,報請本署廢止假釋;經核准之廢 止假釋處分,須由本署完成書面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 期。 (二)機關收受本署通知廢止假釋送達生效函後,始行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予原核發之檢察署。 四、檢附停止假釋陳報函、廢止假釋陳報函及檢還保護管束命令函格式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誠正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 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 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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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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