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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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
要 旨: |
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 之基本生活無虞,說明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 供之品項、數量 |
主 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一案,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 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 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前揭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勞作金可自由使用金額部分應 一併計算),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二)場舍主管審酌參考指標,可就是否有親友接見寄物、家庭是否為低 收入戶等實際經濟狀況加以評估;並應注意是否有規避相關公務扣 款(如強制執行等)而刻意要求親友只寄入物品不寄入金錢之情事 。 (三)行狀表現、違規與否不應作為審核標準。 三、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品項及數量: (一)消耗物品部分:每 3 個月應至少提供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 、肥皂、衛生紙、洗衣粉(另,女性增加提供生理用品)各 1 件 (必要時,得斟酌增給之);每 6 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各 1 件。 (二)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及 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四、另,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 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各類收容人均依前揭認定標準及所定應提 供生活必需品之品項、數量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 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後勤資 源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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