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
之基本生活無虞,說明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
供之品項、數量
主    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一案,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
              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
              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前揭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保管金帳戶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勞作金可自由使用金額部分應
                一併計算),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二)場舍主管審酌參考指標,可就是否有親友接見寄物、家庭是否為低
                收入戶等實際經濟狀況加以評估;並應注意是否有規避相關公務扣
                款(如強制執行等)而刻意要求親友只寄入物品不寄入金錢之情事
                。
          (三)行狀表現、違規與否不應作為審核標準。
          三、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品項及數量:
          (一)消耗物品部分:每 3  個月應至少提供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
                、肥皂、衛生紙、洗衣粉(另,女性增加提供生理用品)各 1  件
                (必要時,得斟酌增給之);每 6  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各 1
                件。
          (二)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及
                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四、另,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並維持其於執行
              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各類收容人均依前揭認定標準及所定應提
              供生活必需品之品項、數量辦理。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
          劃組、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後勤資
          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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