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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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總處培字第10900247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單位分類: | 培訓考用處 |
業務性質: | 公務員法類/任用、陞遷/其他陞遷考核 |
要旨: |
公務人員內陞作業之評分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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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有關機關首長得否將「綜合考評」項目授權其代理人或甄審委員會評 分一節: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辦 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 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 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 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二)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1月3日局力字第10000536952 函規 定略以,陞遷法第9 條已明訂機關首長得就甄審委員會提報擬任人 選圈定陞補或退回重行依該法相關規定再予以圈定陞補,如機關首 長將綜合考評項目授權由甄審委員會予以考評,仍須就各受考人之 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 實質上並未影響機關首長人事決定權,爰無違反陞任評分標準表綜 合考評由機關首長評定之精神;惟基於不同首長各有其考量,有關 首長授權考評事宜,於新任首長到任時應由人事單位再簽請機關首 長重為決定,以維機關首長人事權。 (三)綜上,綜合考評項目得由機關首長視需要授權考評,惟為尊重陞遷 法施行細則第9 條賦予甄審委員會之資績評分審查權,該項分數如 經甄審委員會評定,機關首長即不得再行更改分數。 二、有關機關得否於「個別選項」訂定甄審委員會評分項目及後續評分作 業一節: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分項目分為「共同選項」、「個別選 項」及「綜合考評」,其中「個別選項」除規定職務歷練與發展潛 能、訓練及進修、語言能力3 項,為各職務必備之選項外,各機關 得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任用層級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項 目(1至5個)為個別選項之項目,並依擬任職務辦理業務之實際需 要,訂定選項之配分。 (二)茲因評分之作業內容及程序係屬陞遷作業之細節性事項,陞遷法並 無明文規範,且個別選項之評分權責及作業程序,行政院係授權各 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審酌。是以,貴府如因業務需要,於個別選項 訂定甄審委員會評分項目及作業方式,尚未違反陞任評分標準表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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