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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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總處給字第1090024651號E-mail回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
單位分類: | 給與福利處 |
業務性質: | 公務員法類/待遇、福利/地域加給 |
要旨: |
警察人員教育訓練期間年資得否併計支給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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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案經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月 9日公訓字第1090000112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屬性質特殊訓練,有關其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類別、期間、津貼支給標準等事項,係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內政部 (警政署)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之授權,擬訂年度訓練計畫函送該會核定後實施。又本 案因涉內政部(警政署)擬訂訓練計畫規範緣由及實際執行事項, 經該會函洽內政部109年1月3日內授警字第1080151583 號函略以,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公假至中央警察大學接受 教育訓練10個月,未有在山僻地區服務之事實,自不符合支給地域 加給之要件。 二、依前開保訓會及內政部函說明,案內人員於占缺教育訓練期間未符 支給地域加給,自無法併計支給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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