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 總處培字第1080024183號E-mail回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分類: 培訓考用處
業務性質: 公務員法類/任用、陞遷/借調
旨:
公務人員借調,最長以4年為限,無期滿歸建後可再辦理借調之規定。
容: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4年12月8日(84)局力字第44673號函略以,借調
兼職要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
以4年為限,爰即整個公務生涯累計最多4年,並無借調4 年期滿歸建後可
再辦理借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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