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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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總處培字第1080024183號E-mail回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分類: | 培訓考用處 |
業務性質: | 公務員法類/任用、陞遷/借調 |
要旨: |
公務人員借調,最長以4年為限,無期滿歸建後可再辦理借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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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4年12月8日(84)局力字第44673號函略以,借調 兼職要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 以4年為限,爰即整個公務生涯累計最多4年,並無借調4 年期滿歸建後可 再辦理借調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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