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 總處給字第1080049375號E-mail回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單位分類: 給與福利處
業務性質: 公務員法類/待遇、福利/地域加給
旨:
軍職人員離島服役年資得否併計支給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容: 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2 規定:「本表支給對象以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
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附
則4規定:「本表自79年7月1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按俸額加
2% 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
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尚無軍職年資可併予採計之規定。又國
軍官兵係另依行政院核定之「國軍地域加給表」支給地域加給,該表並
無年資加成規定。茲以公務人員與軍職人員支給地域加給之法令依據及
適用對象不同,二者年資尚不得合併採計,爰軍職人員離島服役年資不
得併計支給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年資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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