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業力真實不虛」是因果法則(業報法則)的核心思想,貫穿整個佛教教義。
壹、業力的定義
「業」原意為「造作、行為」,指一切身、口、意的活動。佛教認為,每個行
為(業)都會產生相應的結果(報),這種因果關係稱為「業力法則」。
一、身業:
身體的行為(如殺生、偷盜、布施)
二、口業:
言語的影響(如妄語、惡口、綺語、兩舌)
三、意業:
內心的念頭(如貪、瞋、癡、慈悲、智慧)
貳、業力的關鍵特性:
一、必然性:
有因必有果,如種子必生果。
二、增長性:
小因可生大果,如小惡積累成災,小善累積成福。
三、不壞性:
未成熟的業不會消失,除非以對治力懺悔或智慧化解。
四、自作自受:
業力不會轉移給他人,個人造業個人受報。
參、業力的運作方式
一、業報的成熟時間
1、現報(現世報):
今生造業,今生受報(如殺人者被判刑)。
2、生報(來世報):
今生造業,下一世受報(如大善大惡者轉生善道或惡道)。
3、後報(多世後報):
業力因緣未具足,可能多生多世後才成熟(如某些深重業障需漫長時間顯
現)。
4、不定報:
受報時間不確定,取決於因緣條件。
二、業力的輕重差異
1、重業先報:
極善或極惡的業力會優先成熟(如五逆罪必墮地獄,大布施者得大福
報)。
2、習慣性業力:
經常做的行為會形成強大業力(如長期慈悲或長期嗔恨)。
3、臨終業力:
死亡時的心念會影響來世去向(如《地藏經》說臨終一念善惡決定轉
生)。
肆、業力的相互影響
一、業力可被改變:
懺悔、修行、行善可減輕惡業,傲慢、放縱會增長惡果。
二、共業與別業:
1、共業:群體共同造業,共同受報(如戰爭、自然災害)。
2、別業:個人獨特的業報(如有人富貴,有人貧窮)。